阿维·甲氰
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
PD20085537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8-12-25 |
有效期至 |
2023-12-25 |
农药名称 |
阿维·甲氰 |
毒性 |
低毒(原药高毒) |
剂型 |
乳油 |
登记证持有人 |
陕西省西安嘉科农化有限公司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杀螨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1.8% |
有效成分
成分名称 |
含量 |
原料供应商 |
阿维菌素 abamectin |
0.2% |
149家 |
甲氰菊酯 fenpropathrin |
1.6% |
0家 |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苹果树 |
红蜘蛛 |
/ |
喷雾 |
生产企业信息
单位名称 |
国家 |
电话 |
联系人 |
E-Mail |
单位地址 |
陕西省西安嘉科农化有限公司 |
中国 |
029-85835328 |
屈群超 |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 |
标签信息
产品性能
本品为新型复配制剂,物理、化学双重杀虫机理。对螨类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并有微弱的熏蒸作用,药液可渗透叶片,杀死叶背面下的害虫,对螨的各个生长期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注意事项
1、安全间隔期为30天,最多使用次数2次。
2、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时药器具。
3、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
4、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可污染的部位。
5、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螨剂轮换使用。
6、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急救措施
接触皮肤、眼睛,应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应立即携带此标签送医院救治。如判断以菊酯类农药中毒为主则对证治疗,不能催吐;如判断以阿维菌素中毒为主则立即引吐并给患者服用吐根糖浆或麻黄素,但勿给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东西。抢救时避免给患者使用增强γ-氨基丁酸活性的药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质量保证期
2年
备注
核准日期
2008-12-25
重新核准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