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胺盐
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
PD20110860 |
首次批准日期 |
2011-8-10 |
有效期至 |
2026-8-10 |
农药名称 |
草甘膦胺盐 |
毒性 |
低毒 |
剂型 |
可溶粉剂 |
登记证持有人 |
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50% |
有效成分
成分名称 |
含量 |
原料供应商 |
草甘膦 glyphosate |
50% |
59家 |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柑橘园 |
杂草 |
150-300克/亩 |
定向喷雾 |
生产企业信息
单位名称 |
国家 |
电话 |
联系人 |
E-Mail |
单位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 |
中国 |
023-49815881 |
张弟军 |
|
重庆市永川何埂镇聚美 |
标签信息
产品性能
本品为内吸传导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通过抑制制植物体内烯醇丙酮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酷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的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本品主要用于防除柑橘园的单子叶、双子叶一年生和多年生杂草的防除。
注意事项
1、用药量应根据作物对药剂的敏感程度在登记核准用药量范围内确定;豆科和百合科一些植物对草甘膦的抗性较强,施药时应酌情增大用药浓度。
2、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为1次。
3、本品对家禽及牲畜有害,施药后5天内勿割草、放牧和翻地。
4、药液在低温贮存时会有结晶析出,用时应充分摇动容器,使结晶溶解,以保证药效。
5、本药剂大面积灭草时,药后杂草成片干枯,应注意防治火灾发生。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施药后立即用肥皂洗手洗脸。
6、清洗器具的废液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用过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能乱丢乱放,也不能做他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
7、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
6、
中毒急救措施
本品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如皮肤和眼睛接触本品时,就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不慎吸入,立即将病人移至空气清新处;如误服应催吐,然后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尚无特效解毒剂。若摄入量大,病人十分清醒,可用吐根糖浆诱吐,还可在服用的活性炭中加入山梨醇。
储存和运输方法
1、本品宜保存于阴凉通风、防雨、干燥处,草甘膦对金属制成的镀锌容器有腐化作用,贮存与使用尽量使用塑料容器;不能贮存于铁容器中。
2、本品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等同储同运。
3、本品应远离火源、热源和儿童存放,并加锁。装缷时应小心轻放,避免碰撞,防止散落。
质量保证期
2年
备注
草甘膦胺盐含量:55%
核准日期
2011-08-10
重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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