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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吡·甲草胺

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LS20040594
首次批准日期 2004-03-10
有效期至 2008-12-31
农药名称 苯·吡·甲草胺
毒性 低毒
剂型 泡腾粒剂
登记证持有人 辽宁省丹东市农药总厂
农药类别 除草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31%
有效成分
成分名称 含量 原料供应商
吡嘧磺隆
pyrazosulfuron-ethyl
4% 27家
甲草胺
alachlor
7% 3家
苯噻酰草胺
mefenacet
20% 6家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防治对象 用药量(制剂量/亩) 施用方法
水稻移栽田 杂草 30-40克/亩(南方地区)50-70克/亩(北方地区) 撒施
生产企业信息
单位名称 国家 电话 联系人 E-Mail 单位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农药总厂 中国 0415-6227492 林丽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东路5号
标签信息
产品性能
本品为泡腾粒剂,该剂不拌土、不对水,直接抛撒,可防除水稻田杂草。对稗草、节节菜、陌上菜、异型莎草、碎米莎草、水莎草、三棱草、雨久花、醴肠、日照飘拂草、水绵、牛毛毡、萤蔺、鸭舌草、慈姑、眼子菜、猪芽菜、泽泻、母草、小茨藻等杂草有较好防治效果。
注意事项
1.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产品标签,用药量需准确,不可重施。 2.田地平整,如有青苔或稻茬,要先把青苔趟开,稻茬除去,以免影响药剂扩散,选无风天施药。 3.施药时及药后保持3-5cm水层5-7天,水层不要淹没水稻心叶,漏水田、弱苗田慎用。 4.水温低于10℃,请勿使用。 5.严禁吸潮,开袋后立即使用,若药粒入水后不能漂浮在水面上,请勿使用。 6.施药期间不可饮食与吸烟。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7.包装袋应妥善处理,不可做它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对皮肤、眼睛、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等商品同贮。 本品运输时确保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食品、饮料、种子、粮食、饲料及添加剂混运。
质量保证期
2年
备注
核准日期
/
重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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