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吡·甲草胺
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
PD20095180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9-4-24 |
有效期至 |
2024-4-24 |
农药名称 |
苯·吡·甲草胺 |
毒性 |
低毒 |
剂型 |
泡腾粒剂 |
登记证持有人 |
丹东明珠科技有限公司 |
农药类别 |
除草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31% |
有效成分
成分名称 |
含量 |
原料供应商 |
苯噻酰草胺 mefenacet |
20% |
6家 |
吡嘧磺隆 pyrazosulfuron-ethyl |
4% |
27家 |
甲草胺 alachlor |
7% |
3家 |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水稻移栽田 |
杂草 |
30-40克/亩(南方地区) |
撒施 |
生产企业信息
单位名称 |
国家 |
电话 |
联系人 |
E-Mail |
单位地址 |
丹东明珠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0415-6223025/6227492 |
林丽 |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东路5号 |
标签信息
产品性能
本品为泡腾粒剂,该剂不拌土、不兑水,直接抛撒,可防除水稻田稗草、节节菜、陌上菜、异型莎草、碎米莎草、雨久花、醴肠、水绵、牛毛毡、萤蔺、鸭舌草、眼子菜、泽泻、母草、小茨藻等杂草。
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用药量需准确,不可重施。
2.田地平整,如有青苔或稻茬,要先把青苔趟开,稻茬除去,以免影响药剂扩散,选无风天施药。
3.小苗移栽田、直播田、漏水田、弱苗田不能使用。
4.水温低于10℃,请勿使用。
5.严禁吸潮,开袋后立即使用,若药粒入水后不能漂浮在水面上,请勿使用。
6.施药时穿长衣长裤,戴手套等,施药期间不可饮食与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等。
7.包装袋应妥善处理,不可做它用,也不可随意丢弃。清洗施药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
8.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
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症状:对皮肤、眼睛、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不慎溅入眼睛中,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严重时,就医。皮肤接触时,用清水及肥皂水洗干净。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将病人送医院诊治。无特效解毒剂。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本品运输时确保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食品、饮料、粮食、种子、饲料及添加剂混运等同贮同运。
质量保证期
2年
备注
核准日期
2009-04-24
重新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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