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药效注意事项

2024/3/20 9:17:00 小编:贝克曼

1. 需提供室内活性测定报告的:新农药和涉及新防治对象的单剂;需提供室内配方筛选报告的:新混配制剂和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混剂。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农药保护期,无论是否涉及新使用范围,均需要提供室内活性测定或是配方筛选报告,无法通过不涉新减免该项试验。

2. 非“四新”产品,可提供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非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新混剂

3. 可以提供 3地药效试验的情况:

在非耕地、果园等使用的灭 生用除草剂 ;

林业用药;

草坪(具体种类)用药;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包括发生病虫草害);

特色小宗 作物(按名录)用药 。

4. 田间小区药效试验选点:

原则上符合《药效区域指南》要求,《指南》中未包含的作物或病虫草害,应根据作物种植及病虫草害发生主要区域,在全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试验,提供试验选点说明。植调剂,灭生除草用药,草原、滩涂、林业等用药作物种植及病虫草害发生满足试验要求即可。

5. 对土壤活性高、残效期长的除草剂(新农药,或新使用范围),需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试验可在田间小区药效地块继续开展。除草剂新农药和使用范围,不提供对后茬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的,应提供减免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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