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农药登记变更的情形: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是变更登记涉及到扩大适用范围或使用方法变更的几种情形时的资料要求:
(1)非新使用范围、非新使用方法,且未增加新的风险点时,无需按新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非新使用范围、非新使用方法,增加新的风险点时,需要按新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涉及到新使用范围或新使用方法时,需要按新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不需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经评估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应按要求提交高级阶段资料;
(5)小作物用药不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经评估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应按要求提交高级阶段资料。
相关名词释义:
①非新使用范围是指有效成分在申请的作物-防治对象上已有登记。
②新的风险点是指暴露的生物种类发生显著变化,登记时减免了某些资料而申请变更的使用范围或使用方法不符合减免原则的;例如:使用范围从保护地扩作至大田、从室内扩作到室外、柑橘采收后浸果扩作至水稻喷雾。
③新使用范围是指有效成分在申请的作物-防治对象上未有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