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成分、相关杂质、限制性组分识别
评审规范:
①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是必须有的(参照GB4839《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或新农药的命名函);要有英文名称、化学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等;若有效成分以盐形式存在,还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别资料。(部分项目可不作为否决项,把握原则和灵活相结合)
②植物源农药名称一般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具体到所用植物的部位)表示;利用植物提取的单一组分加工的原药或制剂,农药名称可用该组分(有效成分)命名,如鱼藤酮原药。标志性有效成分【峰面积≥主峰(除溶剂外最高峰面积)50%的成分以及含量≥10%的成分】指“化学指纹”图谱中稳定出现的物质,作为植物源农药的质量控制项目。
③微生物农药应具有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国家权威生物研究单位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至少应包括形态学特征、生理生化反应特征、血清学反应、蛋白质或DNA鉴别(a细菌农药和新菌种的真菌农药还应提供全基因组序列测定报告以及与同菌种标准基因组间差异的描述等;b同一菌种不同菌株的真菌农药还应提供特异基因序列测定报告)等内容】、菌株代号、菌种保藏中心的菌株编号、其他限制性组分识别与化学农药要求相同。菌种描述包括:菌种来源、寄主范围、传播扩散能力、历史及应用情况、菌种保藏情况。
常见问题:
①未提供新农药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函
②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未体现异构体
③未提供新农药标准品和样品
④微生物新农药缺少菌株代号或菌种描述
⑤植物源农药名称表示错误
⑥植物源农药缺少标志性成分识别信息
生产工艺
评审规范:
①原材料描述:参与反应的化合物(包括培养基)和主要溶剂化学名称、CAS号、技术规格、来源等。
②生产工艺说明:按照实际生产作业单位依次描述。
③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及描述:一致性、简洁性、逻辑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④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描述:主要关于如何控制杂质含量、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常见问题:
重点审查主要原材料信息、基本工艺流程描述、化学方程式或生物学反应描述,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理化性质
评审规范:
①微生物母药仅需提交外观,稳定性(温度5/25/54℃储存15d孢子存活率为99.07%/94.44%/81.48%、25℃光照7d/15d孢子存活率为97.22%/95.37%、酸碱度pH4/pH7/pH9储存3h孢子存活率为98.15%/100%/81.48%)和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等。
②植物源农药母药有效成分理化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第1类植物源农药母药:所用植物被长期广泛使用可不提交有效成分理化性质资料;第2类植物源农药母药:所用植物没有被广泛使用须提供有效成分的理化性质资料,数据可以查询,但须提供参考文献,具体项目与化学农药相同。母药理化性质与化学农药原药相比,减少熔点/熔程、沸点、爆炸性、氧化/还原性四项。
③申请新农药登记时,须提交有效成分和原药理化性质。要求不缺项(一般不得申请减免项目)、试验方法和内容与《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要求一致(有机溶剂中溶解度:优选不同种类代表性溶剂6个,不能缺项、采用其他溶剂说明理由)、详细描述试验步骤和现象,谱图解析合理、对稳定性、爆炸性、燃烧性、氧化/还原性等给出结论、评价结果准确、合理。
常见问题:
①测定有效成分理化性质所用样品含量一般不低于98%,可提供查询资料,说明详细出处并附完整查询资料,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评价;
②有效成分水解和水中光解试验数据可用环境部分的资料。
③如原药含量不低于98%,可引用有效成分相应项目的理化性质数据。
(全)组分分析
评审规范:
①化学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杂质的形成原因分析要详细,体现专业水平,不能仅描述为合成副产物。有效成分定性分析4种方法(紫外、红外、核磁共振、质谱),杂质定性分析采用上述其中一种。对于创造化合物的标准品,提供详细的定性(化学位移、官能团、碎片离子峰归属)和定量(多种方法或多波长归一)资料。新农药产生的杂质根据生产工艺推断,包括但不限于DDT、ETU、PTU、PCBs、HCB等。生产企业如实告知合成路线,试验单位认真开展全分析,不能仅满足于达到质量平衡98%。
②微生物农药母药组分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1批次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污染物、有害杂质及其他化学成分的定性分析,5批次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污染物、有害杂质及其他化学成分的定性分析。《微生物农药母药组分分许试验指南》行业标准已报批,对病毒、细菌、真菌提出不同要求。
③植物源农药母药组分分析试验实行分类管理。第1类植物源农药母药组分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有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相关杂质、溶剂的定性定量分析数据和5批次产品的“化学指纹”图谱。第2类植物源农药母药应提交母药完整的组分分析报告,包括有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相关杂质、峰面积≥主峰面积10%的成分及含量≥1%的成分、溶剂的定性定量分析数据和5批次产品的“化学指纹”图谱,定量分析组分含量总和不得低于80%。
常见问题:
①通过合成路线推断存在必须要鉴定的杂质但未进行分析
②申报含量与全组分分析试验结果不相符
③缺少杂质分析方法确认
④分析鉴定出的组分总含量未达到98%以上
⑤缺少杂质形成原因分析或不合理
产品质量规格
评审规范:
①有效成分含量:
a、化学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应规定有效成分最低含量,申请含量应与全分析结果相呼应,以5批次样品结果平均值减3倍标准偏差为最低标明含量,与新版FAO标准手册要求一致,一般不小于90%。母药含量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
b、微生物农药母药应规定有效成分最低含量,病毒产品以PIB/克或毫升、OB/克或毫升表示,细菌产品以CFU/克或毫升、IU/毫克或微升表示,真菌产品以孢子/克或毫升、CFU/克或毫升表示,必要时规定活孢率。
c、植物源农药母药除确定的有效成分外,峰面积≥主峰(除溶剂外的最高峰)面积50%的成分以及含量≥10%的成分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成分(溶剂除外)。
②相关杂质含量:
a、应规定最高含量(质量分数表示),一般以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的最高值或平均值加上3倍标准偏差作为确定相关杂质最高含量的依据。
b、对于国行标已规定的相关杂质,其最高含量可从其规定,也可优于其规定。
c、对于已登记农药,按《农药产品相关杂质清单》执行,共106个农药品种129种相关杂质。
③酸碱度或pH范围
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具体限量或范围,以保持产品的稳定为原则。
④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具体限量或范围,以保持产品的稳定为原则。
⑤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应选择能使有效成分完全溶解并且毒性相对较低的溶剂,如丙酮、水、乙醇等。
常见问题:
①对已有国行标的原药,产品含量应不低于其规定的最低含量。
②液体原药一般不需要规定不溶物。
③化学、生物化学和植物源母药建议规定热储稳定性。
原(母)药质量保证期
①对于稳定性较好的产品
a、规定质量保证期不大于2年的,通过热储稳定性试验资料(《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4部分:热稳定性,采用加速储存试验54℃、14天)或相应制剂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确定。
b、规定质量保证期大于2年的,通过原药或相应制剂的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确定。
②对于稳定性较差的产品
按照实际储存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质量保证期。
③原(母)药的质量保证期一般不超过3年。